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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材料不完整,招标文件未规定处理措施,怎么办?

政府采购信息网 曹怡晨 于洋 2024-12-06 18:48:22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便携式军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不完整,只提供了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没有提供通用要求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GJB标准,以下简称GJB标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规定,除招标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GJB标准中对该医疗设备的要求,但没有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没有规定提供材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如何处理。GJB标准中所有技术参数条款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相关检测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军队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机型检测报告,包括通用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所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提供了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而没有提供通用要求的检测报告。在评审环节,对于招标文件未明确“供应商如果未按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作何处理”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标产品均按合格处理。

问题引出

投标材料不完整,招标文件未规定处理措施,怎么办?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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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检测报告的类别,也没有明确未提交检测报告怎么处理,属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设置有重大缺陷,违反《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GJB标准”条款形同虚设,应当停止采购活动,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据87号令要求,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活动依旧继续进行,最终引发质疑、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最终还需重新组织。因此,为了保障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做到依法合规。在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一旦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1.《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军队强制性标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作者:曹怡晨、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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